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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制度

时间: 2008-03-01 09: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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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裁判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之更加适应各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的需要,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现制度长春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裁判员的培养和选拔
对报考各个项目裁判员,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考核制度,考核要从理论、实践和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同时对政治表现、身高、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要有一定的要求。
二、裁判员的考核、申报和审批
对报考国家级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报考一级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报考二级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报考三级裁判员年龄要在35岁以下。
裁判员的审批要履行申报制度,程序要清楚,手续要完善,报考裁判员首先要填写裁判员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到体育局竞赛部门审批。
国家级以上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由省体育局批准授予;二级由市体育局批准授予;三级由县市区文体局批准授予。
国家级裁判员上报条件:10年以上裁判经历,参加过三次以上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一级裁判员上报条件:5年以上裁判经历,参加过三次以上全省性比赛裁判工作;二级裁判员上报条件:3年以上裁判经历,参加过三次以上全市性比赛裁判工作;三级裁判员上报条件:1年以上裁判经历,参加过三次以上(县、区)级比赛裁判工作。
三、裁判员注册
凡被批准为二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应在市体育局竞赛部门进行注册,三级以上裁判员要在各单位所在行政管辖区域(县、区)文体局进行注册,建立裁判员档案,填写裁判员登记表,内容包括照片、姓名、年龄、性别、授予时间和裁判经历等,每五年要进行一次重新注册。
四、裁判员义务
凡各级裁判员要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市)区体育竞赛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工作,认真履行《裁判员守则》,不断学习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努力提高自己的裁判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裁判工作任务。
五、裁判员的考核与培训
市体育局竞赛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裁判员全年培训计划。对各项目裁判员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培养发展。对二级以上等级裁判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等级裁判员,不予安排裁判工作及裁判员晋升等级和评选优秀裁判。裁判员要积极参加市体育局竞赛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学习班。
六、裁判员的选派及使用

裁判员参加市级各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由市体育局竞赛处提前15天发聘请书,通知裁判员所在单位和基层文体局,被聘请的裁判员能否参加裁判工作,要在赛前10天通知市体育局。省、国家指派参加上级裁判工作的我市裁判员必须是在市体育局注册的裁判员,按上级指派名单由市体育局竞赛部门统一发聘请书。各单位、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比赛需聘请二级以上裁判员参加,聘请裁判员需向市体育竞赛部门提出申请,由竞赛部门委托各项协会统一选派。
七、裁判员的奖励
市体育局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表彰奖励。对积极支持和参与我市体育竞赛工作,在裁判工作表现突出的裁判员要授予市优秀裁判员称号。
八、裁判员的处罚
对不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在裁判工作中不能秉公执法,出现严重漏判、错判的裁判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赛、降级及取消裁判员称号等处罚。
九、裁判员的调入、调出
凡调入我市的裁判员,由调出单位辖区体育局(地市以上级体育局)开证明介绍信并携带裁判员档案才能办理转入手续。调出裁判员也按此手续办理。
十、经费
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市级竞赛,经费由市体育局负责。参加省以上比赛及其它比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参加一级裁判员考试经费自理。参加国家级考试费用原则上由省体育局承担,未经同意全部经费自理。考试未及格,经费由个人负责。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裁判员学习班,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