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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时间: 2008-03-01 10: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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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赛区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局是长春市体育竞赛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管理。
二、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竞赛登记
凡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举办人需依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提交相关材料,提供担保和保证金,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举办人依照有关法律及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1、举办本县(市)、区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在赛前30天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举办跨县(市)、区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在赛前60天向市体育局申报登记,市体育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举办跨省市或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在赛前90天向市体育局申报登记,市体育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举办国际性或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在赛前6个月向市体育局申报登记,市体育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组织领导
1、竞赛的承办方组成赛事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在组委会领导下,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2、赛前应做好竞赛各项筹备组织工作,制定竞赛工作计划,认真检查落实场地器材、竞赛组织、安全、宣传、思想教育、后勤、观众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3、比赛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六、竞赛组织工作
1、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制定竞赛规程,补充通知有关竞赛规程中未尽规定事项,印制各种竞赛表格。
2、应全面检查场地器材,必须符合标准。需要进行维修的,要提早安排,并保证绝对安全。
3、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日期接收报名单,严格审查运动员资格。逾期报名或更改报名的,按竞赛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4、按照竞赛规则和规程规定,做好竞赛抽签和编排工作,核对比赛成绩,编印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制订颁奖方案。
5、保证裁判员的数量和技术等级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竞赛中出现的弃权、争议、弄虚作假、赛风等方面问题。
6、比赛结束后,及时下发成绩册。
七、裁判员和裁判组织
1、设立裁判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执行裁判工作。
2、由主管或协管部门选派裁判员。 
3、赛前要认真学习竞赛规则、规程,统一认识,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并组织必要的考核与实习。
4、裁判长、副裁判长要安排好裁判员的分工,对抗性强的项目和评分项目,应尽量安排与比赛队无关的裁判员。
5、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既要严格执行规则,又要态度和蔼,不得接受贿赂或宴请。
6、比赛结束后,应认真听取意见,进行总结。
八、仲裁委员会
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组成办法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宣传工作
1、必须重视宣传报导工作,每次竞赛应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报道要求。
2、向参加采访的新闻单位介绍赛事组织、运动队等有关情况。
3、编写比赛场地宣传广播材料,加强对观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后勤保证
1、安排好赛区食宿、交通、医疗等后勤保证工作。
2、严格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和比赛日期做好接待工作。
3、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节省赛会开支。
十一、思想政治工作
应向赛区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作风和纪律教育,要求各参赛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运动员在运动场上要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十二、安全保卫
1、赛前要对场馆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严格值班、检查制度。
2、制订比赛场馆管理规定。
3、场馆人员须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工作任务、范围,制订出具体要求。维持好赛场秩序,做好观众的教育组织工作,人行通道要畅行无阻,遇有紧急情况,须有应急措施。对出现观众哄场、围哄运动员、扰乱秩序等情况,组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