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时间:
2016-12-26 11:31
来源:
市场办
| 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CF-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体字[2013]6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 审批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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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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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承办责任人 | 刘士学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办理时限 |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76 |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