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时间: 2016-12-26 12:02 来源: 市场办
【字体: 打印

主管部门市体育局
项目编码220100-TY-CF-002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体字[2013]69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审批要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长春市体育局承办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责任人刘士学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咨询电话0431-88466676
投诉电话0431-88466682查阅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