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XK-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体字[2013]6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
审批要件 | 1、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和措施。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责任人 | 刘士学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76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