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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时间: 2016-12-26 12:33 来源: 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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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市体育局
项目编码220100-TY-CF-006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审批要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长春市体育局承办机构群体处
承办责任人吴昊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咨询电话0431-88466658
投诉电话0431-88466682查阅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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