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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时间: 2016-12-25 13:11 来源: 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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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市体育局
项目编码220100-TY-JD-001
项目类别行政监督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审批要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长春市体育局承办机构群体处
承办责任人吴昊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0431-88466658
投诉电话0431-88466682查阅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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