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时间:
2016-12-25 13:11
来源:
市场办
| 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JD-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 审批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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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群体处 |
| 承办责任人 | 吴昊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办理时限 |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58 |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