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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对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

时间: 2016-12-25 13:13 来源: 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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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市体育局
项目编码220100-TY-JD-002
项目类别行政监督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审批要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长春市体育局承办机构群体处
承办责任人吴昊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0431-88466658
投诉电话0431-88466682查阅方式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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