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
审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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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场地勘验时限2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一)形式标准 1、提交材料按顺序要求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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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 |
||
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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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制定 |
||
6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2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
3体育局工作人员初审、复审 |
4现场勘验 |
5审批决定
|
6出证(办结)
|
|
办公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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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电话 |
长春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城区分中心 电话:88779017 |
备注:长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yzw.changchun.gov.cn)——法人办事——部门——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许可
审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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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 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2. 至少配备5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 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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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场地勘验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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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形式标准 1、提交材料按顺序要求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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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 |
||
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制定 |
||
6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办事流程 |
1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
2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
3体育局工作人员初审、复审 |
4现场勘验 |
5审批决定
|
6出证(办结)
|
|
办公时间 |
|
||||||
办公地点 电话 |
长春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城区分中心 电话:88779017 |
备注;
长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yzw.changchun.gov.cn)——法人办事——部门——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许可
审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
审批条件 |
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13); 2.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场地勘验时限2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一)形式标准 1、提交材料按顺序要求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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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 |
||
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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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办事流程 |
1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
2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
3体育局工作人员初审、复审 |
4现场勘验 |
5审批决定
|
6出证(办结)
|
|
办公时间 |
|
||||||
办公地点 电话 |
长春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城区分中心 电话:88779017 |
备注:
长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yzw.changchun.gov.cn)——法人办事——部门——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许可
审批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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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14); 2.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场地勘验时限2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一)形式标准 1、提交材料按顺序要求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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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
1 |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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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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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 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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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
2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
3体育局工作人员初审、复审 |
4现场勘验 |
5审批决定
|
6出证(办结)
|
|
办公时间 |
|
||||||
办公地点 电话 |
长春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城区分中心 电话:88779017 |
备注:
长春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yzw.changchun.gov.cn)——法人办事——部门——市体育局
主办单位:长春市体育局 电话:0431-8846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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