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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19-09-23 10:07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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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长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局办公室查阅两种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 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电话和传真,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 通过有关报纸、杂志等媒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为:
1、机构设置类:(1)机构概况;(2)机构领导;(3)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类。
3、规划计划类:(1)整体规划;(2)专项规划。
4、业务类:(1)群体体育;(2)竞技体育;(3)体育竞赛;(4)财务管理;(5)党务工作;(6)人事工作;(7)市场管理。
5、动态信息:(1)新闻动态;(2)公告通知。
办公地址:东朝阳路88号
邮政编码:130061
联系电话:0431—88466682
传真电话:0431-88466683
网址:http://tyj.changchun.gov.cn/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10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东朝阳路88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联系电话:0431—88466682
传真电话:88466683
邮政编码:130061
电子邮箱地址:ccstyj88466682@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春市体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四)收费标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相关信息的,本机关根据《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相应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846668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