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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试行)

时间: 2018-11-15 10:20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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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增强长春市体育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