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各类青少年体校是我国训练体制的基础组成部分。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加快我市青少年体校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建设步伐,提高青少年体校教学、训练和管理水平,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体育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 标
第二条 评估是对青少年体校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和目标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定的过程。通过评估,促进青少年体校优化内部结构,端正办学宗旨,完善办学管理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标准与原则
第三条 评估工作以《长春市青少年体校训练工作目标管理评分细则》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估。
第四章 对 象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长春市各县(市)、区体校、市直体校、企事业办体校、单项学校和个人办体校。
第五章 办 法
第五条 体校评估工作以四年为一个周期,每年评估检查一次。
第六条 体校年度评估基础分值采取100分加分制,分值高者名次列前。
基础分数达到90分为优秀;
基础分数达到80分为良好;
基础分数达到70分为及格。
第七条 加分部分按评估年度计算跟踪成绩的起止时间。
第八条 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青少年体校自查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和总结报市体育局训练处。报材料时间夏季项目为9月15日前,冬季项目为3月1日前。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各级各类青少年体校进行审核、复评。复评时间夏季项目为10—11月份,冬季项目为3—4月份。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市体育局每年将青少年体校评估结果,计入县(市)、区文体局训练工作成绩,纳入创建文明县(市)、区(体育部分)评比内容,按各县(市)、区得分多少排定名次,通报各县(市)、区。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每年对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未完成省运会金牌和周期输送任务指标的体校不参加评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