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建立起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一种新型体育组织。它应严格遵循人体生长发育规律、体育训练规律和教育规律,培养青少年、儿童体育兴趣,传授体育运动技能,使其成为体育后备人才的基地。
第二条 俱乐部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每一成员在活动中,都应该注重良好的公众形象,讲求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
第二章 成立条件
第三条 领导重视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工作,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俱乐部具有固定的、能适应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体育场馆、器材和专(兼)职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训练和组织各类体育竞赛的能力。
第四条 每个俱乐部至少有一支一个项目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队伍,并不得少于30人。
第五条 俱乐部要按照市体育局项目布局要求承担省运会和输送体育人才任务,并积极参加省、市级比赛。
第六条 俱乐部的教练员或教师,应具备体育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良好的体育职业道德和管理队伍的能力。
第七条 俱乐部的教练员必须持有长春市体育局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和考核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予聘任。
第三章 审批和注册
第八条 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成立俱乐部。
第九条 凡是申报各级各类俱乐部,必须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凡是经批准成立的俱乐部,每年12月20至31日到市体育局主管部门办理注册(俱乐部注册登记表附后)。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俱乐部体育训练活动要本着培养兴趣、从娃娃抓起、打好基础、系统训练、全面提高的训练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俱乐部对周边的学校及青少年学生,实施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开展活动,保证个人会员每周能在俱乐部接受有指导的体育活动3-4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保证团体会员每年能在俱乐部组织集体体育活动一般不少于2-3次。俱乐部全年组织活动规模一般不少于5000至1万人次。俱乐部按实际工作,制定出远期、中期和近期规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俱乐部在寒暑假、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积极组织青少年、儿童体育夏(冬)令营及各种体育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吸引周边区域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扩大俱乐部队伍。
第十三条 俱乐部应按长春市体育项目布局建立运动员梯队和档案,抓好后备人才培养。俱乐部可辐射周边地区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活动网点,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青少年、儿童体育活动和比赛。
第十四条 俱乐部应积极参加省、市、区组织的体育比赛,通过比赛选拔、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
第十五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费、社会资助、有偿训练费等。经费全部用于改善俱乐部的训练条件、组织比赛及运动员奖励。
第十六条 各俱乐部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必须经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俱乐部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俱乐部在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俱乐部应成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建章建制,保证俱乐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俱乐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俱乐部应对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操行、文化考试成绩、专项训练进行考核和评定,每学期、学年均应登记在册,存入会员业务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的全部会员应在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市体育主管部门注册。俱乐部会员要交流时,必须经市体育局训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交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序流动应依据长春市体育局关于运动员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未经审批私自向外省、市、州交流运动员,经查实,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取消俱乐部资格。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对俱乐部加强管理和监督,帮助其健康发展并予以及时指导。每年10月中旬对全市俱乐部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对体育俱乐部的活动开展规模、次数、收费、教练员培训、训练成绩、输送质量、梯队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有明显效果,提出警告,直至取消俱乐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省运会金牌、周期输送任务指标不评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长春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