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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时间: 2019-01-23 1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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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市体育局
项目编码 220100-TY-CF-00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体字[2013]69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审批要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体育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责任人 刘士学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 0431-88466676
投诉电话 0431-88466682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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