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CF-07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的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说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防止危害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取消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 ||
审批要件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责任人 | 刘士学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76 |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