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CF-003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体字[2013]6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州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
审批要件 | 无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责任人 | 刘士学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76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