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CF-006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 ||
审批要件 | 无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群体处 |
承办责任人 | 吴昊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58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