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 | ||
项目编码 | 220100-TY-QT-003 | ||
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约定复原,或者足额交纳资金,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复原。 | ||
审批要件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群体处 |
承办责任人 | 吴昊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咨询电话 | 0431-88466658 | |
投诉电话 | 0431-88466682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