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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

时间: 2020-02-19 19:05 来源: 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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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基本编码
(主项)
事项名称
(主项)
基本编码
(子项)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3360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1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2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3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4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4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6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65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CF-007 对取消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市)、区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22日经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3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取消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取消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22日经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3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的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说明、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其人员容量的限制。

体育经营活动中禁止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取消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66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JD-002 对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     其他 市、县(市)、区 【行政法规】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监督管理责任。
【行政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3367 长春市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省、市、县(市)、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368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XK-00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 行政许可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行政许可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潜水) 行政许可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攀岩) 行政许可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延续、变更) 行政许可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 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补证) 市级、县(市)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 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对提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十四条
 
3369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QR-002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省、市、县(市)、区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报省体育局批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3370 长春市体育局 220100-TY-QR-001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省、市、县(市)、区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基本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培训责任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3371 长春市体育局 221033001000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命名     其他 省、市 部门规章:《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十条 省(区、市)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和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项目校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 3.决定责任:对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变更、终止的文书;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经年度考评或3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经上级体育、教育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 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3-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九条 凡符合地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3-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区、市)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和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项目校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4-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已获得命名的传统项目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所在地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4-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项目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4-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年度考评或3年期满复评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符合标准的,经上级体育、教育部门复查核实后取消其称号。  

权责清单目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