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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时间: 2020-01-25 14:39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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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体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体育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体育局网站通过提供下载服务,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不得对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府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处室或单位依申请有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