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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 2009-08-04 19: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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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部门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部门和业务管辖单位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局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局主管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