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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营活动办事规程

时间: 2016-12-30 08: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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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

(一)    必要的资金;

(二)    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    符合技术标准的体育场地、体育设备和体育器材;

(四)    具备体育专业知识,通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

(五)    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    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资料;

(五)    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资金等必要的有关资料。

有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二)从事体育培训活动的,应当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和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格材料。

三、审复时限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办理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办证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者,到市体育局市场办领取《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表》按表中项目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后,经市场办审核批准后,十日内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五、年度检验

    经营者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