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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02-24 14:26 来源: 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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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12〕37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做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落实运动员各项政策及待遇,共同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二)成立长春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统一领导,体育、教育、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沟通、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三)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体育运动学校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业余)管理体制,实现体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用,人才共育。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将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少体校、体育运动学校(含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文化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范畴,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都是在籍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五)各级教育、体育行政及主管部门要确定不少于2所中学、2所小学体育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效果不断提高体育特招生所占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对运动员进行相对集中的文化课教育。

  (六)各级少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少体校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等方式),为运动员就近上学提供方便。

  (七)合理安排运动员学习和训练时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运动员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八)对跨地区招生的中小学运动员由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协商安排就读学校等事宜。

  (九)加强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保证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将学校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教学管理、文化课教师纳入教育管理序列。

  (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市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编制为市体育运动学校选派文化课教师。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市体育运动学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

  (十一)市教育局和体育局要从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课程方案、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突出职业技能教育,为毕业就业服务;调整目前的体育基础理论课程和教材,使之与高等体育院校衔接,为升学、深造奠定基础。

  (十二)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形式,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通过扩展与高校联办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

  (十三)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开展运动员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十四)加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积极主动与高校联办优秀运动队,为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创造条件。鼓励优秀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市优秀运动队要明确专职部门,配备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

  (十五)加强运动员入队和参赛的文化测试工作。市优秀运动队、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少体校选招运动员须将文化学习成绩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运动员不得进行试训、聘用;在训运动员文化课学习达不到一定要求,则停止参赛甚至退出运动队。

  (十六)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对市体育运动学校、少体校的文化教育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三、落实运动员各项保障政策

  (十七)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各级少体校招生吸引力。青少年运动员的就学,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测试考核合格后,由教育部门安排至就近的优质中小学就读;小学升初中时,对获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的运动员优先安排至重点初中就读;初中升高中时,对获得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优先安排至重点高中就读。

  (十八)市体育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接受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保险衔接手续,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将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退役运动员纳入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

  (二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要积极协助市体育局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为退役运动员从事专业技术及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工作打好基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培训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安排解决。

  (二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三)对取得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前8名的退役优秀运动员,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乡镇、街道、社区、俱乐部可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十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相关规定,做好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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