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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9-30 10:43 来源: 长春市体育局市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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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 联合 检查
主体 名称 对象 法律 法规 规章 方式 部门 频次
1 长春市体育局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按规定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2.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经营者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5.经营者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现场   2
2 长春市体育局 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体育法》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1.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符合办赛要求,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符合办赛要求。
2.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3.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按规定获得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4.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及时中止;安全条件符合要求;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5.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不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得有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现场   依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