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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实施方案

时间: 2014-04-29 09:44 来源: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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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了解体育场地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分析体育场地发展现状,研究发展对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网络,逐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需求。

二、普查目的

(一)全面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数量,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的体育场地状况,即类型、结构、分布和使用管理等基本情况。
(二)为制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体育场地标准、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基础数据。
(三)为制定体育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发展变化特点,为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奥运争光计划(2011-2020)》,深化体育改革提供可靠基础资料。
(五)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场地建设和使用实施宏观管理,调整体育场地以及建设投资方向和建设结构以及制定体育场地发展规划提供客观依据。

三、普查范围
我市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各类体育场地。

四、普查内容
主要是体育场地所属单位基本情况,场地基本情况,大型场馆运营情况。

五、标准时点
2013年12月31日。

六、组织机构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和市旅游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体育经济处。
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市、县(区)普查机构是本次普查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普查办公室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对普查员的培训、指导,真正做到“不重不漏”保证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七、组织实施和调查方法
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向各市、县(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培训。
各市、县(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布置并开展培训工作。
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管辖行政区的普查工作进行布置、培训、数据汇总。县级普查机构根据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场地,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登记、填报普查登记表。
市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普查的实际需要,适时适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采取发布消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各市、县(区)普查办公室要参照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的宣传方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宣传,为圆满完成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任务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八、进度安排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2013.11—2013.12)
确定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标准时点;

研究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及方案;
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启动普查宣传工作。
(二)布置阶段(2013.12—2014.1)
下发普查通知,召开普查新闻发布会;
召开普查工作动员会、普查指标体系和软件培训会;参照吉林省体育局普查培训会标准,我局将从国家体育总局聘请老师为各市、县(区)场地普查人员培训,培训老师团队由5人组成,每人培训补助3000元,各市、县(区)场地普查人员的餐费、住宿费和培训费均由市体育局承担。
各市、县(区)成立领导小组和普查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施阶段(2014.2—2014.5)
正式开始场地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工作检查组指导、督查全省普查工作进展; 
各级普查机构逐级汇总审核上报普查数据。
(四)总结阶段(2014.6—2014.7)
撰写普查分析报告;
撰写大型场馆检查报告;
发布普查结果;
召开普查总结表彰会议。

九、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分别由省、地(市)、县三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各级直接处理基层数据,并逐级上报登记表和综合表的工作模式;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普查细则和质量控制细则,对培训方案、调查方案、调查登记、填报普查表、审表和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需对辖区内的普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与评估。

十、普查数据发布与管理
普查数据汇总后,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提炼,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后,并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普查结果。
对本次普查获得的有关数据资料,由各级体育部门或相关单位妥善保存并认真研究,进一步发挥本次普查的作用。

十一、普查经费
根据普查资料共享的原则,各级体育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特点、难度和工作量,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其普查经费由省、市和各地区共同负担。

十二、奖励和处罚
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普查方法有关规定的普查人员,由普查机构批评教育。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