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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2019-01-23 14: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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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  号),设立长春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单项和综合性体育赛事,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制定全市竞赛计划;组织管理全市竞赛活动;承办国家、省交办的国内外竞赛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贯彻执行有关涉外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体育产业发展;依法监管体育市场;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九)拟订全市体育教育规划,组织和指导体育科研工作;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体育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管理体育外事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开展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指导优秀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全民体质监测制度;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四)竞赛处

拟定全市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及竞赛计划;申办、承办国际、国内高水平综合性体育赛事及单项体育赛事;举办市级体育比赛,指导全市开展各级各类竞技体育、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负责全市各级体育竞赛管理及裁判员队伍建设工作;贯彻实施运动员、裁判员分级管理制度;负责我市各级各类赛事赛风赛纪管理。

(五)训练处

拟定全市竞技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和项目布局;拟定训练相关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市体育训练工作;负责局属教练员、运动员选拔、聘用和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全国冬运会、城运会、省运会等体育赛事;指导体育科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体育经济和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市体育经济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体育彩票销售管理;负责全市体育产业统计、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指导协调社会体育产业的发展;依法监管体育市场,规范管理本市体育经营活动;对体育经营的从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认证;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软环境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系统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体育局执法职权的分解

市体育局执法人员应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体育工作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一)市体育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市体育局局长为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有关体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组织对各处(室)起草体育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不得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2、对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已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取消。

4、负责对体育行政执法考核监督,依法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5、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员保障。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市体育局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1、对分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2、对分管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不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市体育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处长及其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体育市场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办公室)

处长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处各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组织执行各类体育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是本处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市直有关部门送签的规范性文件会签稿的修改意见的审核;

3、对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4、体育经营活动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

5、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

6、指定本局查处的各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的行政许可需组织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

7、指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及行业单位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计划、方案的审核;

9、负责申请办理体育经营活动资质审核;

10、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的拟定;

11、办案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的审核;

12、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核;

13、指定参加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或许可审查人员;

14、听证报告、复议案件审结报告的审核;

15、负责指导体育行政人员管理工作;

16、负责协调处室间的行政执法关系;

17、其他需报请主管副局长审批和其他需处长审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