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长春市体育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4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
5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6 | 对取消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长春市体育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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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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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4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长春市体育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以上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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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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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中止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4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中止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 | 长春市体育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无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