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执法公示 > 执法依据

长春市体育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时间:2020-12-10 10:58来源:市场办
【字体: 打印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长春市体育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4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5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6 对取消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事宜的说明和警示标志,未按要求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长春市体育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 长春市体育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以上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3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市、县(市)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中止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中止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 长春市体育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无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