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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委党员干部反腐倡廉规定

时间:2008-03-01 18:16来源: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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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市体委系统内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正确对待职务、权力,在拒腐防变、反腐倡廉中起表率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权在基层单位及外单位变相卡、拿、索、要、报。
2、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到长春市以外的风景旅游区开会,不准用公款旅游。凡需报道的会议,报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审批。
3、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省、市规定的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4、基层单位不准到机关宴请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工作调动、同学聚会、节假日等机会利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吃喝玩乐。
5、到外县及所属单位搞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要在单位食堂就餐或招待所住宿,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一律不得饮酒,并要按规定交纳食宿费用。凡不交纳费用的,不得报销出差补助费。
6、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的规定要求,实行招待费财务单独列项和招待费审批核算制度。
7、担任体委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含未担任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副局级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用公款安装一部住宅电话,电话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逐月发给补贴费。
8、机关处以下干部及基层领导干部,除工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和报销话费,经批准允许配置的移动电话,由体委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持机人员。每部移动电话每年限额话费1200元,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9、严格按规定配备小汽车,一律不准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和进口小汽车。
10、机关及基层单位的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不准用小汽车接送班。
11、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家小汽车旅游、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参加婚礼等活动;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12、凡因公出国的,一律经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不得从旅游等其他部门办理手续;基层单位职工开支有困难的,单位领导不准出国、购房、买车。
13、机关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责任制,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具体措施,要定期认真的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民主生活会。
14、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体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