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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我曾于2024年9月3日在明珠游泳馆处办理了内含50次次数的实名预付式次卡,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的价格,使用现金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期,明珠游泳馆随后向我出具了一份所谓“合同”,“合同”内注明卡有效期为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3日。然而,经我仔细辨认,该合同上乙方(我)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其笔迹、书写习惯与我本人签名方式完全不符。这意味着,我从未对明珠游泳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确认,该合同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属不成立或无效。2024年9月3日,所谓“合同”的甲方代表孙丽娜与我建立微信好友关系,并向我明确表示自己系明珠游泳馆“壹贰叁体育”的工作人员。在后续过程中,明珠游泳馆因装修将我服务转至其有管理经营权的“保利林语游泳馆”,后期我与明珠游泳馆方工作人员微信联系表示,工作人员孙丽娜明确告知我其系统显示我持有的预付金额式次卡的有效期为2024年7月24日至2025年3月5日,此日期与我手中的“合同”日期严重不符,且起始日期早于我办卡之日,进一步证明了明珠游泳馆所提供的合同文件是单方面制作、内容混乱且未经我确认的无效文件,明珠游泳馆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一、冒用签名:在我未确认合同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制作虚假合同;二、 虚构事实:向我及合作方提供两个不同的、且均对我不利的有效期,存在明显的欺瞒及不负责意图,我被明珠游泳馆方工作人员提供的错误信息误导,造成我的财产损失: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我预付的资金在没有享受任何服务的情况下被明珠游泳馆收入收入囊中。三、预付卡时效问题: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相关内容,以及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相关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珠游泳馆对我的实名制预付卡设置一年的使用期限明显与上述内容相悖。综上所述,明珠游泳馆通过伪造签名、提供非我签名合同、告知错误预付卡有效期等方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进行投诉,恳请贵单位帮助我实现诉求,并依法对明珠游泳馆进行处理。

    2026-03-04 22:42:51
    回复:

    您好,您的投诉留言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诉求,经过核实关于您消费退费经济纠纷问题,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请您按照协议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依规联系相关部门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维权。同时建议按照市政府消费诉求清单要求属地监管,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履行落实。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回复时间:2026年3月5日

  • 汽开区汽车公园周围十几个小区半径5公里(甚至更大)范围之内没有一个免费开放的室外运动场所,汽车公园内唯一一个带塑胶跑道的运动场还被铁栅栏围起来不开放只提供有偿服务,市民只能在场外活动而不能入其内,广大老年朋友们只能坐车到其他区的运动场所活动,这与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倡导的全民健身运动很不协调,衷心希望领导们帮助解决!

    2026-02-22 16:23:42
    回复:

    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支持,此运动场建设归各区(属地)设计、规划、建议,建议转汽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咨询建议。回复时间:2026年2月25日

  • 长春喜都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程毓琦以比赛办证为由,骗三名南方青少年队员9万元!期间三名队员从未报名或参加任何比赛。以各种理由不退还费用长达半年之久。请体育局领导请严肃处理此事!别让长春这个城市再一次陷入舆论风暴中。

    2026-01-10 20:08:46
    回复:

    长春市足球协会于1月12日下午联系长春喜都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程毓琦,询问事件具体情况。程毓琦回复,已于1月10日跟三名球员家长进行沟通,并已分批次将所有欠款返还球员家长。答复时间:2026年1月13日

  • 孩子2024年与11月与长春市萌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签订缴费合同,价缴费4088元。说是75节课,截止12月出还剩21节课,孩子身体不适,最近未去该培训机构学习篮球,通过微信群了解到该机构黄了,也没人出来解释,费劲千辛万苦终于联系上人了,说退1239元。后来又又说合同到期了,不退,但微信小程序一直还未过去,凭什么未上的课时不退钱。目前找不到人,电话,微信均均催不回。请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当时报名看资质也是有教育局备案,感觉挺靠谱。但目前为止。这么处理问题还真没见过。真长见识了。诉求就是赶紧返我钱!

    2026-01-01 17:02:00
    回复:

    您好,您的投诉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消费退费经济纠纷问题,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请您按照协议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依规联系相关部门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维权。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答复单位:长春市体育局 答复时间:2026年1月4日

  • 孩子2024年与11月与长春市萌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签订缴费合同,价缴费4088元。说是75节课,截止12月出还剩21节课,孩子身体不适,最近未去该培训机构学习篮球,通过微信群了解到该机构黄了,也没人出来解释,费劲千辛万苦终于联系上人了,说退1239元。后来又又说合同到期了,不退,但微信小程序一直还未过去,凭什么未上的课时不退钱。目前找不到人,电话,微信均均催不回。请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当时报名看资质也是有教育局备案,感觉挺靠谱。但目前为止。这么处理问题还真没见过。真长见识了。诉求就是赶紧返我钱!

    2026-01-01 17:01:21
    回复:

    您好,您的投诉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消费退费经济纠纷问题,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请您按照协议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依规联系相关部门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维权。感谢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答复单位:长春市体育局 答复时间:2026年1月4日

  • 您好,在咱们长春市有认证的游泳教练的考试么?

    2025-12-22 11:31:51
    回复:

    关于教练员培训考核工作,归吉林省体育局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监管。答复单位:长春市体育局 答复时间:2025-1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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